在民事执行案件中,针对部分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急需资金、被申请执行人虽有履行能力但暂时无法履行的情况,淇滨区人民法院日前建立民事执行案件周转金制度,利用筹集的周转金先行垫付给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履行条件时再将垫付的资金予以收回。
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条件、资金来源、审批程序、监督办法等方面。一、案件范围主要指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执行案件;二、适用对象是生活确有困难又情况紧急的申请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属于虽确有履行能力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履行的情形;四、被执行人履行后法院将垫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周转资金予以扣除,对该部分资金被执行人可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五、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法院公用经费的节余部分和政府支持的专项资金;六、审批程序为申请执行人在提出使用周转金申请、并提交生活确有困难又情况紧急的证明材料后,案件所在部门需拟订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附被执行人的情况说明和下步执行保障,报院长办公会决定,经审批后交由案件所在部门和院财务部门共同办理;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民事执行案件周转金的管理、使用和回收情况进行监督。
现该院已经对五名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民事执行案件周转金,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此举是该院继实行民事执行案件救助金制度后,在执行工作领域关注民生、切实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的又一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