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散伙 债务如何分担
作者:山城法院宣 发布时间:2008-12-09 15:33:07
原告李某与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期间向一合伙企业送去价值36000元的货物,但货款还有24000元一直未结清。后该合伙企业解散,原告无奈之下将原合伙人王某、田某、孙某及薛某告上了法庭。
鹤壁市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有货款收条,且由企业的《合伙企业协议》、《散伙协议》为证,依《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损失。
责任编辑:煜明
文章出处:山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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