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民商事案件

保险合同起纷争 近因原则来断案

  发布时间:2008-12-09 15:12:11


    李某于2006年11月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内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投保金额3万元,期限为1年。2007年6月刘某承运葡萄种籽30吨沿高速公路行驶,由于大雾造成连环追尾事故,共计损失29754元,事故发生后向该财保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该公司以李某违章装载为由拒不支付赔偿金,李某起诉至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本案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是驾驶员雾天超速行使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并非违章装载货物造成的。根据该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判决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29754元。

责任编辑:煜明    

文章出处:山城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