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汤河法庭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某小学赔偿原告张金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5170元。
原告张金现年9岁,系某师范学校附属小学二年级学生,2010年3月31日,体育老师按排“三人绑腿跑”活动,因三学生未能协调一致,原告张金摔倒在地,造成左上方第一颗牙齿(门牙)牙冠1/2折断,露髓。经法医鉴定,张金需支付牙髓摘除术及根尖诱导术等多项牙齿修复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金为小学二年级学生,年龄不足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某师范小学对原告在学校期间享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上体育课时,被告未预见到活动的危险性,致使原告摔倒受伤。对此,学校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案经调解无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