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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事持刀砍人致死 逃离后多人包庇窝藏

  发布时间:2008-10-23 18:45:37


    日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曾引起社会重大影响,共涉案十人的故意伤害(致死)、窝藏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申某等四人死刑、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三年;以窝藏罪分别判处王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17日晚8时许,被告人申某、柴某、刘某(另案处理)、任某等人在鹤壁市淇滨区打柴口夜市吃饭时,申某因琐事对刘庄村的吴某等人产生不满,遂安排柴某从被告人张某的车上取出一把木把单刃尖刀给刘某,安排张某回家为其取出自己的红把军刺,张某又安排被告人常某从家中取出黑塑料把尖刀。几人商量后,申某安排常某开车接应任某,张某开车带着申某、柴某、刘某赶到打柴口夜市。申某手持军刺冲向围着任某的吴某等人,刘某手持木把单刃尖刀,柴某手持黑塑料把单刃尖刀随后跟从。申某挥刀去砍吴某,吴某躲开,申某追上被害人郝某,猛刺郝某。刘某截住吴某,发生厮打,柴某护送任某上到常某的汽车逃离。随后,张某驾车带着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郝某被法医鉴定为左肺和左心房被单刃刺器刺破致心脏损伤合并大出血死亡,吴某之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五被告人四处躲藏。躲藏期间,任某帮助申某等人保管用于潜逃的资金,并帮助申某清洗衣服,提供生活便利。在申某等五人潜逃期间,被告人赵某、石某、王某、王某某、申某某(申某之妹)在明知申某等五人被通缉情况下,先后为他们提供现金、被褥、食品、身份证等物,帮助他们逃匿。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中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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