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官论坛 -> 理论文章

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发布时间:2010-10-11 08:36: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使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手段更加完备,程序更加具体。(2010年10月10日《人民法院报》)可以预见,随着该《规定》的实施,将使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力度进一步加大,司法行为更加规范,从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使公正廉洁司法真正落到实处。

    事实上,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并非始于今日。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对查处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力度不断加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司法部门都普遍加强了内部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监督手段不够完备和监督程序不够具体,这方面的监督还存在力度不强、覆盖面不大等问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渎职的行为尚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人民群众对此颇有微词。之所以出台该《规定》,就是为了要顺应人民群众的呼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为建设公正、廉洁、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制度保障。

    该《规定》明确界定了检察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的12种情形。这12种情形都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热点问题”,是制约公正廉洁司法的“瓶颈”所在。彻底治理这些“热点问题”,消除这些“瓶颈”,就能让司法工作更能得民心、合民意、遂民愿,也就能促进司法工作水平的提升,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受苦。”对于诉讼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放方面的一些小问题视而不见,就会让有渎职苗头的司法工作人员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错误越来越大,最终锒铛入狱,甚至搭进去身家性命也未可知。从这个意义上讲,出台并实施该《规定》是对广大司法工作人员的爱护。虽说监督加强了,约束严格了,但是能让他们少犯或者不犯错误,起码不至于犯更大的错误。这个道理说起来简单,到到了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少人犯糊涂,司法工作人员中总有一些人指望监督松一些、要求低一点,岂不知这恰恰给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泥潭埋下了伏笔。与其到东窗事发的时候痛苦流涕地忏悔,倒不如平日里就受到严格的监督、约束,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地开展工作,时时处处循规蹈矩,这也正是该《规定》出台和实施的宗旨之所在。

    由是观之,贯彻好该《规定》,于国、于民、于司法工作人员自己都是有益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司法部门要以实施该《规定》为契机,强化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尤其是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自觉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辅之以更加严格的内部监督制约,切实把诉讼活动中的各类渎职行为防早、防小甚至从根本上加以杜绝。唯如此,则国家法治建设将往前迈一大步,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将更有保障,司法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司法的正气也将更浓。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淇县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