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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致人伤 雇主来担责

  发布时间:2010-09-17 15:22:52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赔偿责任。日前,淇滨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雇员致人损害而雇主承担责任的诉讼案件。  

    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5月23日,被告刘某某雇佣司机张某驾驶其所有的拖拉机在拉砖时,不慎将原告左腿及左脚砸伤,后进入医院治疗20天,经法医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在支付4000元后对剩余款项拒绝支付。在与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532元。被告辩称导致原告受伤的是司机张某,与其无关,应当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后,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但被告始终坚持应该由司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法官首先从法理上与被告进行沟通,对其误解的法律事实从法律角度为其答疑解惑,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讲解,被告逐渐的对雇主、雇员和第三人之间关系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同时,法官与被告进一步进行情理沟通,作为邻里乡亲,要将心比心,人与人之间应该互相理解和包容。经过换位思考,被告认识到如果不赔偿原告损失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遂积极与原告进行协商。最后,在法官积极调和下,被告刘某某答应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一起诉讼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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