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讨债不当却会引火烧身。12月4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处犯有盗窃罪的冯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并分别处罚金8000元、5000元。
为工钱铤而走险
上诉人冯某等六人均为鹤山区鹤壁集乡曹家村老实巴交的农民,2008年初,曹家村因铺设地埋管道,雇佣冯某、杜某2人看管子,在家闲居的冯某、杜某乐得有差事做,自然爽快答应了。但是,他们连续看了10天管子后,村委会却由于种种原因迟迟不给他们二人工钱,辛苦了10天的冯某、杜某自然不会甘心,于是私下协商:村里不给工钱,咱干脆弄几根管子卖了抵工钱算了。为此,二人一拍即合。由于管子太重,他们担心两个人做不成,所以,打电话邀请了同村的赵某、冯某、崔某、侯某四个人帮忙,这样一个盗窃计划形成了。他们经过预谋,于2008年4月7日22时许,冯某叫上杜某等5人,到鹤山区鹤壁集乡曹家村北岭(鹤壁集乡粱裕提灌站)盗窃铁管约3吨,销赃得款9000余元,并私分。案发后,冯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触法律被判徒刑
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集体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冯某、杜某、赵某、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崔某、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主被告冯某等4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主被告冯某等四人投案后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做出判决:一、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二、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三、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四、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五、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六、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盲认识——量刑过重
宣判后,冯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无非就是卖了点铁管抵了自己的工资,会被判了二年徒刑,况且自个还有自首情节。为此,被告冯某以“自首、退赃应从轻处罚”为由提起上诉,被告人杜某、赵某、冯某以“认定盗窃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
鹤壁市中级人民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上诉称:“自首、退赃应从轻处罚”的请求,原审法院量刑时已经区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亦充分考虑各被告人自首、退赃、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情从轻或减轻情节,原审已依法对被告人冯某从轻处罚,对其处以罚金刑符合法律法规定,故被告冯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人杜某、赵某、冯某上诉称:“认定盗窃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原因,经审查,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均有供述,并在一审开庭时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盗现场照片,鹤壁集乡人民政府的被盗证明和领款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证明、退赃证明、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被告人杜某等四被告人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为此,鹤壁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语】
本案中六名被告人的犯罪经历,在农村属于典型的法盲行为。他们一贯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别人欠我钱财,我变卖他人物品抵债,属于公平交易,谈不上犯罪。所以,本案中六名被告人正是在这种心态下,抱着侥幸的心里,“理直气壮”地实施了犯罪。但是,法律是无情的,当自己把自己送进大牢的时候,一切悔之晚矣。所以,我们今后无论遇到什么事情,都要理智清醒,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意气用事,不然,吃亏的终究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