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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不成将人伤 获刑七年后悔迟

  发布时间:2008-12-05 08:43:37


    近日,山城区法院依法判处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08年3月5日上午9时许,马某进入山城区大胡村林某的租住处行窃时被林某发现,为抗拒抓捕,马某对林某实施了捂嘴、掐脖子、持刀威胁等手段,将林某面部划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林某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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