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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钱财致人死亡 法律无情判处死刑

  发布时间:2008-10-23 18:42:04


   近日,鹤壁中院审结了龚某、董某抢劫致人死亡案。以抢劫罪,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某(男,39岁,小学文化)、董某(男,39岁)二人都曾在1996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6年6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89年3月,龚某、董某在鹤壁市鹤壁集乡一小煤矿打工期间,为劫取钱财,经预谋,于3月26日晚上到在鹤壁集乡东街村租房住的被害人田新华的住处,以有废品要卖为由,将田骗至鹤壁集乡梁峪村北一山坡上,董某用双手掐住田的脖子将其按翻在地,龚某用石头砸田的头、胸等部位,致田新华死亡。二人从田的身上没搜到钱,便将田的尸体抛至山坡上的一石缝内,后到田的住处将其黑色提包(内有现金等物)拿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董某为劫取他人钱财,共同预谋,互相配合,采用扼颈、石块砸的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龚双喜主动提供案件犯罪线索,使陈年大案得以侦破;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揭发了同案犯龚某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实,可以对二人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中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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