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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法院利用网络调解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0-09-03 15:07:21


    近日,浚县法院民二庭法官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网络视频交流等方式,成功调解一起产品质量纠纷,这一经济快捷的办案方式受到当事人好评。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浚县支行购买被告浙江伊发电器有限公司乐清输变电分公司一台变压器。安装刚刚完毕,变压器发生自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被告仅同意更换一台变压器,不同意赔偿原告遭受的其他损失。由于双方就赔偿损失问题协商未果,原告于2010年5月18日向浚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受理该案后,浚县法院民二庭庭长罗金钟,考虑到被告远在浙江,距浚县约有2000公里,路途遥远,若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不仅时间较长,会大大增加诉讼成本。如果通过网络这一简便快捷的传输方式,不仅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支出,而且当事人也免受来回奔波之苦,又可提高办案效率。于是,承办法官便通过网络获得了被告的电子邮件地址,并尝试用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了法律文书,被告随即给予回复。随后,承办法官和民二庭其他干警多次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及长途电话与被告联系,宣讲相关法律,促进双方调解。通过民二庭干警的共同努力,被告同意调解结案。承办法官便与双方当事人在网上进行沟通和交流,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分析案件情况、解说相关的法律条文,通过多次网上视频交流,双方当事人间的分歧不断缩小,意见逐渐趋于一致。承办法官便将双方发表的意见整理成书面调解方案,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进行签字确认。经过多次调解,终于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浙江伊发电器有限公司乐清输变电分公司除更换变压器外,还同意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浚县支行经济损失8000元,原告表示同意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被告随即将赔偿款赔付原告。结案后的当事人,对法院快捷高效的工作表示满意。对法官认真负责处处为当事人考虑的工作精神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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