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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中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08-12-05 08:37:00



鹤壁中院民一庭法官将调解款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高兴地握住法官的手表示感谢

    12月4日,鹤壁市某商贸公司负责人高兴地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手中接过9万元现金,握住法官的手连声感谢。

    鹤壁市某商贸公司2004年8月因贸易往来与被上诉人马某等人发生借款合同纠纷,2005年6月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淇滨区法院作出判决后,上诉人鹤壁市某商贸公司不服,向鹤壁中院提起上诉,鹤壁中院民一庭受理后,积极召集双方调解,在鹤壁中院民一庭法官的多方努力下,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上诉人马某于2008年12月4日前给付鹤壁市某商贸公司人民币9万元。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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