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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研讨会在鹤山区法院召开

  发布时间:2010-08-04 11:14:21


    7月31日,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研讨会在鹤山区法院召开。各基层法院主管民事的副院长、民一庭庭长、法庭庭长及其他业务骨干等50余人参加了会议。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侯慧生对研讨会的情况进行了总结点评,大会由市中院民一庭庭长王贺曦主持。

    此次研讨会,全市法院共撰写论文33篇,经研讨会领导小组评议,从中选出8篇优秀论文分获一、二、三等奖,其中市中院窦有今的《出租(计程)车挂靠经营肇事后被挂靠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文被评为一等奖。会上,窦有今法官就出租车挂靠经营肇事后,被挂靠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进行了充分地论证分析,并对省高院的指导性意见与现行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论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鹤山区法院张洁副院长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在实践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其产生问题的原因,然后探讨了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适用第七十六条的法律依据,阐述了第七十六条的归责原则等。山城区法院、浚县法院的法官们,也分别就机动车挂靠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和侵权责任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市中院侯慧生副院长对此次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此次研讨会非常成功,较之前两次研讨会有了很大进步。他指出,这次专题研讨会对于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审判人员准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都有重要意义。希望全市法院的办案人员,注重总结办案经验,进一步提升审判技能。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鹤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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