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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中院召开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专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0-07-23 19:04:50



律师代表发言


保险公司代表发言


检察院代表发言


法官代表发言


鹤壁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侯慧生进行总结点评


研讨会现场

    为更好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当前全市法院审判实务中涉及的难点和热点问题,7月23日,鹤壁中院召开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专题研讨会。保险公司代表、律师代表、市检察院民行处代表应邀参会,全市两级法院部分民商事法官代表参加了研讨。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侯慧生出席研讨会并作重要讲话。

    会上,参会同志结合自身工作岗位和特点,踊跃发言,分别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是七十六条在具体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原则的理解、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的地位及责任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与《保险法》存在的法律冲突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激烈讨论。大家普遍认为:道路交通第三者强制险与商业第三者险是不同的。商业第三者险投保系自愿原则,而道路交通第三者强制险具有强制性;《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赋予被保险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是可以直接作为被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民事案件中的一种证据,不具有可诉性。通过研讨,与会同志还就如何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提出了不少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如我市应尽快设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明确救助基金启动程序,统一救助基金标准等。

    侯慧生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逐年增加,召开这次研讨会,邀请保险公司代表、律师代表及检察院代表参加研讨,听取不同部门的意见,了解社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实施中的不同评价意义重大。从本质上讲,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裁判结果更加公平公正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通过研讨,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中的许多具体问题达成了共识,能够促进法院提高审判质量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进一步维护法律秩序、树立司法权威、体现法律公平正义。侯慧生副院长还就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性质、保险公司诉讼地位、医疗费的审查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与大家作了交流。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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