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中院以抢劫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解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7月,被告徐某、解某、张某三人分别在江苏苏州市、山东淄博市、河南鹤壁市实施盗窃机动车犯罪。其中,徐某、解某参与7起,盗窃机动车7辆,价值总计403358元;张某参与5起,盗窃机动车5辆,价值总计235026元。2007年7月14日凌晨,徐某、解某、张某伙同他人从台前县驾车窜至鹤壁市淇滨区欲盗窃汽车,因未找到盗窃目标,返回至鹤壁市濮鹤高速公路入口时,遭遇在此布控的侦查人员对其实施抓捕,徐某、解某、张某等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阻碍侦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并强行脱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解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