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动司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滞后
对于司法的性质,人们一贯将其简单地定位于裁判纠纷,法官是坐堂问案的。在这样的观念引导下,“裁判纠纷”成为法院的唯一功能。法官严守“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社会上业已存在的纠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为纠纷尚未被诉诸法院。同时,法官在审判理念上存在误解,认为自己的职责就是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将纠纷起诉到法院,只要明确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公正公平的处理就行。基于此,“坐堂问案”观念还比较强。
(二)机制滞后
当前,基层法院开展能动司法工作缺乏相关规范和相应的考核机制。主要表现为:将能动司法当作一种政策性工作和树政绩资本,“司法为民”流于形式,未成为日常性便民机制;忽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随意扩展“能动司法”的内涵,片面追求办案的高效性;法官能动司法工作未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缺乏与能动司法相一致的运作机制保障。
(三)作风滞后
作风滞后是能动司法实施中的又一障碍。主要表现为:有的大局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就案办案、孤立办案问题严重;有的案件释明、判后答疑不够,案结事不了;有的衙门作风突出,工作作风拖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上访求助群众冷横硬推;有的责任意识不强,故意拖案不办,使得当事人有理也要找关系,引起群众不满。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官队伍的形象。
(四)法律滞后
法律滞后同样制约着能动司法的开展。因法律规范是相对稳定的,社会是不断发展与变化的,以不变的法律调整变化的社会,这样,越是稳定的法律其滞后性、保守性就越明显。这一方面导致许多急需规范的社会现象缺乏法律的调整,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量缺乏调整对象和落后于社会现实的法律垃圾。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树立能动司法理念。要用新观念诠释司法被动性原则,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把能动司法细化为“主动防、主动调、主动执”,把工作做在司法程序启动前,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通过强化信访接待、立案告知、裁判释明等方式,畅通法律服务渠道;通过改变坐堂问案的弊端,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增强司法的便民性;通过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向当事人和群众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
(二)创新审判管理机制。通过贯彻和谐司法原则,强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机制,坚持刑事审判抓疏导、民事审判抓调解、行政审判抓协调、执行案件抓和解,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消除争议、化解矛盾。加强法院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同,整合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主动强化诉调对接机制,实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推动“三位一体”调解工作的深入进行;通过主动强化与党委、政府和机关部门的联动,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化解“执行难”。
(三)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切实改进思想作风,着力解决部分干警在审执工作中思想境界不高、安于现状问题,增强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开展法官与当事人换位思考活动,体会群众疾苦,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审判作风,解决久拖不立、久拖不审、久调不决、久拖不执等问题,增强干警的审限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明确各庭室及干警的职责分工,端正工作态度,调动工作积极性。
(四)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当前社会变革时期,法律的不明确性及滞后性都十分明显,就必须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有漏洞的法律因为法官的能动而得到弥补。法官在审判中,当法律规定不全面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结合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民事政策、法学原理以及民事习惯,运用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对案件的裁量做出理性判断,努力追求“辩法析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最佳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