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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治疗酿纠纷 法院调解了纷争

  发布时间:2010-06-10 09:53:34


    6月4日,浚县法院民一庭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损害继续治疗而引发的赔偿案件,受到案件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08年3月3日,张某驾驶豫EG0067牌照的货车沿永定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屯子段时,不慎将在路边玩耍的秦某(2003年12月23日出生)撞伤,经浚县公安交警大队划分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起诉至该院后,同年7月19日,该院判决张某支付秦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878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按判决履行了义务。但秦某左下肢瘢痕及右下肢血管障碍均需继续治疗,双方因赔偿问题再次发生争执。无奈之下,秦某的法定代理人第二次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医疗费、右下肢血管障碍治疗费及瘢痕治疗费用等5万多元。2009年7月23日,该院判决张某支付秦某上述经济损失共计42654元。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1月11日,二审法院发回浚县法院重审。

    在此期间,张某多次到鹤壁市人大等相关部门信访,并要求该院解除冻结他的3万元现金。秦某的家属也多次扬言:“如果法院不将二次手术费判上,将带领孩子吃住在法院”。双方对立情绪激烈,均不愿接受调解。面对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办案干警在分析双方当事人的具体家庭情况和心理状况后,决定着重做被告张某的思想工作。

    为彻底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办案干警将秦某第二次住院病历及受伤的疤痕照片让张某查看,使张某认识到了受害人目前的伤情状况。经过此后10余次耐心做工作和促使双方面对面协商,干警的真诚终于打动了张某。6月4日,张某和秦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赔偿秦某右下肢血管障碍治疗费等共计17641元,瘢痕治疗等相关费用,待实际发生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至此,一起长达两年的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魏方方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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