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以来,贵州习水、福建安溪、云南省富源、浙江丽水等地发生了轰动全国的“嫖宿幼女案”。贵州习水案主角冯支洋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福建安溪案主角许新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云南省富源案主角杨德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浙江丽水案主角陈军伟已被刑事拘留。在我们为罪犯被绳之以法而拍手称快的同时,我们是否认识到,在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今天,这些令人痛心疾首的人伦惨剧是偶然的吗?是人类文明的退步?还是道德的缺失?还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首先应从法律的角度去探究它的根源。
一、嫖宿幼女罪的立法概况
1986年9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139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5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处罚。1997年刑法后,立法者细化了奸淫幼女罪加重情节的规定,同时也把嫖宿幼女从奸淫幼女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一个“嫖宿幼女罪”并规定了相对较轻的法定刑。
二、存在的问题
1、嫖宿幼女罪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立法宗旨对幼女是绝对保护的,“只要她未满14周岁,刑法就需要对她进行特殊保护。设立嫖宿幼女罪也就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对幼女做了再分类:良好幼女和问题幼女。对奸淫“良好幼女”的行为仍按照强奸罪处罚;而对于奸淫“问题幼女”的行为,惩罚力度与以往相比大大降低。也就是说性侵害者和幼女只要有了金钱的交易,罪名就从重罪变成了轻罪,这对受性侵害的“问题幼女”是极不公平的,等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受害人在法律层面上的二次伤害,这种伤害从某种意义上比她在生理上受到的伤害影响更大。更是对那些存有“买处”思想的人的一种纵容,是立法的倒退。
2、未赋予特殊类型刑事案件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法律并未赋予幼女遭受性侵害犯罪后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幼女受到的性侵害犯罪往往是非一般犯罪所能比拟的。
3、教育内容的僵化和教育责任的缺位。
嫖宿幼女罪的受害人大多数为在校的学生,那么校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是学校教育内容的僵化。一直以来,在生理卫生课程教育方面,我们的中小学校大多数属于真空状态。根本没有系统的学习,生理卫生课,也仅是老师的一句“你们自己看看吧”而作罢。其次是教育责任的缺位。对已发案件的调研,大多数都存在学校对于教职工的任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等诸多漏洞,校方应当承担较重法律责任。
4、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不足。
很多受害人在遭遇外界伤害时无所适从,缺乏起码的勇敢与理性反抗,既不知道如何去寻求他人帮助,也没有良好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丽水案受害女生当中,就有一些是因为羡慕陈伟军能给零花钱和新衣服,而主动接近陈伟军的。受害人不认为是受伤害,还作为向同学炫耀的资本,甚至又成为伤害其他受害人的帮凶,如“传销”一样发展下线,介绍、诱骗其他女生供犯罪嫌疑人奸淫。
三、提出的建议
1、修改嫖宿幼女罪,设立嫖宿未成年少女罪。
法律不是僵死的教条,也要与时俱进,以便适应打击犯罪、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需要。就嫖宿幼女罪而言,既然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广泛的质疑,而且事实上也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幼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以“习水案”、“安溪案”、“富源案”、“丽水案”作为重新审视刑法中嫖宿幼女罪的一个契机,将修改该罪提上议事日程。值得庆幸的是,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女士已经提出了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把嫖宿幼女罪纳入强奸罪”的建议。建议将嫖宿幼女罪修改为嫖宿未成年少女罪,将犯罪对象的年龄提高到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个年龄段的部分女性已经有了自己稳定的经济来源,能够独立生活,人生观、价值观已趋向成熟,由于某种原因参与卖淫活动,但因为未满十八周岁,还应当区别于成年女性予以保护。
2、赋予特殊类型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制定相关法律规范,赋予刑事犯罪中几类特殊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人民法院在对罪犯量刑的时候已经把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考虑在内,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性侵害犯罪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是不可挽回的,仅仅对罪犯进行人身惩罚所带来的社会效果是不完善的。但是依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不管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都得不到支持。而被害人家长不报案,通过私了,往往能获得“高额”赔偿。因此,由法律明确赋予特殊类型刑事案件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非常必要的。
3、加强学校的监管职责,建立完善预警系统。
强化学校监管义务,细化学校承担的监管职责。形成家校联合,坚持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共育新人策略。定期召开学生家长座谈会进行沟通交流,为学校教育提供帮助。同时,构建安全预警系统。预警系统主要包括:警示教育系统和安全防卫系统。警示教育系统,是通过法律知识讲座、真实案例等形式来警示学生,明确告诉他们遇到类似情况应该怎么做,那些行为不能做。安全防卫系统,是学校对一些思想、行为有异常的学生进行“一对一”的谈话,定期进行谈心及家访或电访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的行为活动。
4、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
制定长效机制,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着力推行法制电影、法制挂图及法制文艺等宣传形式,寓法制教育于文化娱乐之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参与的兴趣。编写《安全常识教育手册》、《中、小学生礼仪、法律、安全读本》等教材,设立专门课程,定期邀请公、检、法机关的同志进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制宣传讲座、开展模拟法庭等活动,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意识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