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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补助款 二审判决认定其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08-10-23 18:33:37


    9月10日,河南省鹤壁市中级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判处犯有侵占贪污罪的被告人秦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3年2月,被告人秦福利用担任鹤壁市淇县庙口乡大李庄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私自将本村70亩荒地承包到自己名下,与庙口乡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从2004年至2006年连续三年领取退耕还林款32200元。除村务正常开支3720元,剩余28480元据为己有。

    鹤壁市淇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秦福利用担任庙口乡大李庄村支部书记职务的便利,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2848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秦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赃款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秦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秦福及辩护人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秦福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贪污罪”为由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及辩护。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遂依法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中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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