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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法院采取措施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

  发布时间:2010-05-27 07:53:03


    淇滨区法院针对当前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不高的现状,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办法,主要做法是:

    一、实行“双率”考核,提高法官督促当事人兑现调解协议的主动性。将民事案件调解率和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作为考核指标纳入法官业绩档案,充分调动法官做好调解协议兑现工作的积极性。

    二、做好法律释明和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的指导工作。调解协议达成后,承办法官当庭向当事人提示应履行的义务,告知其不履行调解协议所带来的风险,使其正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能够即时履行的督促当事人当庭履行,对于需分期履行的确定具体的履行期限。

    三、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定担保条款,增加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成本。担保条款规定由义务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或保证人,如不能自动履行,则视为违约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做好调解协议的登记工作,密切关注调解协议的履行进程。对于不能即时履行的,承办法官要保持与当事人的联系,将调解工作延伸至案件审理终结后,对履行期限将至的,由承办法官通知义务人按时履行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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