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区人民法院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保障涉企财产保全工作的有序高效,为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采取了四项措施:
一是把握区别对待原则不折不扣。对“三农”案件、拖欠职工工资等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以及确无挽救可能、负责人弃企外逃的债务企业,加大保全力度,防止资产流失;对于受金融危机冲击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面临暂时性困难、有发展前景的债务企业,则采取柔性的保全措施,尽量避免因保全方法适用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严格审查担保条件不遗余力。加强合法性审查,重点做好对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审查工作,坚决杜绝虚假担保、不等值担保情况的发生;加强安全性审查,全面考虑保全实施地的社会治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抵触情绪等综合因素;加强经济性审查,在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的基础上,适当控制财产保全的数量,减轻法庭案多人少的压力。
三是穷尽各种保全措施不容置疑。为避免影响被保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尽量减少对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材料采取保全措施,允许企业在法庭监管下使用或销售其成品、半成品并将销售款交法庭冻结。对不动产、大型机器设备、证券、期货等仅冻结财产权证照或资金账户,尽量允许企业继续使用。
四是注重保全维稳工作不失时机。对当事人已履行义务或符合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财物,及时办理解封手续,防止扩大当事人损失。对双方当事人因财产保全发生争议的,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减轻对抗情绪,防止矛盾激化,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