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法院针对辖区内涉及妇女儿童案件的特点,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扶养、抚育案件回访制度。
一、分类登记,责任到人。
鉴于扶养、抚育案件涉及妇女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利益,事关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且该类案件在执行中具有多次性、反复性。浚县人民法院对已立案受理的扶养、抚育案件进行登记,召开专门分析会,通过认真分析每个案件的案情,把案件分配到每个干警,把回访任务落实到人。有特别情况发生,干警应及时汇报,共同研究应对措施。
二、回访及时,方式多样。
回访方式灵活多样,具体可包括:上门询问权利人和义务人,打电话,发调查表,发信函,邀请座谈,向权利人和义务人所在基层组织、工作单位、未成年人所在学校以及其亲友、邻居调查了解情况。掌握权利人需求缓急,义务人履行情况,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心理态度,权利人与义务人关系亲疏、和谐状况等,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策略,及时解释、疏导、劝说、警示,以赢得义务人自动自觉履行义务。对于经耐心劝导和情法理教育仍拒不履行的,及时将案件执行情况反映给执行部门。
三、有案即跟、每案必访。
扶养、抚育案件事关家庭稳定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办案干警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宗旨。努力发现每起扶养、抚育案件的发案原因,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调解疏导,充分发扬“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精神,做到每案必跟,每案必回访。
四、以宣传教育为主,重在思想疏导。
跟踪回访制度不同于法院办理案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采取强制措施,只是以情、法、理教育为主。扶养、抚育案件又有较强的亲情性与伦理性,而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仅能解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满足被扶养、抚育人基本的物质需求,无法保障其精神需求。干警们在跟踪回访过程中,对权利人与义务人注重进行社会道德教育与伦理亲情促进,注重对当事人进行情、法、理教育疏导,认真分析矛盾症结,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开义务人的心灵之扣。
五、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
在回访过程中,尽可能邀请义务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参加,充分发挥其熟悉本地风土人情、语言习惯,了解义务人性格及为人处世原则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彼此相互结合,从情理、法律等方面共同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彻底消除义务人的抵触情绪,塑造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良好社会风尚。
据统计,浚县人民法院2010年以来共办理涉及妇女。儿童案件122件,没有一件发生重新起诉的现象。通过建立回访制度,不但使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得到了充分执行,更加彰显了人民法院工作的人文关怀精神,在当地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