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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中院首次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审刑事二审抗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0-05-21 08:25:32


    5月14日,鹤壁中院对浚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李永强故意伤害案作出二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永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案是鹤壁中院邀请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永强与被害人王某某均系浚县善堂镇湾子村村民。2009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永强家人与被害人王某某家人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在双方打架过程中,李永强将王某某推倒后又朝王某某肚子上蹬了一脚,致王某某流产。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永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李永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损失2669.49元。宣判后,浚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李永强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自愿赔付被害人各项损失9000元人民币,并已履行完毕。李永强写出书面保证,真诚悔罪,以后与被害人家和睦相处,不再为此发生矛盾。庭审结束后,人民陪审团对该案进行了评议,认为一审判决体现了罪刑相一致的原则,如果民事部分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市法院认为,鉴于二审期间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和解且已履行完毕,被告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听取人民陪审团的量刑意见基础上,根据被告人李永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陪审团制度是2010年省法院开展的“制度创新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邀请人民陪审团参与审判,不但能够拉近当事人与法院的心理距离,增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同度,最大限度地保证当事人服判息诉,而且对于推行阳光审判、加强司法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以后的审判工作中,市法院将邀请更多的社会群众组成人民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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