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范行政机关的申请行为。要求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对复印件须经核对无误后,由审查法官签名。
二是规范审查的告知程序。对房屋拆迁等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通过听证等公开程序听取意见,加强合法性审查,确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确实符合先予执行案件,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情况。
三是规范审查的合议制度。合议庭成员在审阅证据材料后,由主审法官汇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再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对意见不统一的,报分管副院长审核。
四是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严格按照省高院行政庭制定的裁定书格式制作,法律文书不得有涂改。
五是规范案件的结案行为。行政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由庭长签名。
六是规范案件的归档行为。由于对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卷宗装订没有具体规定,该院行政庭制定了统一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卷宗的装订顺序,以规范卷宗装订行为,并要求在结案后的十日内完成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