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权是中立性和终极性权力,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司法和法官肩负着极为重要的实现公平正义的职责。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这就要求法官具备独立的思维和人格。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给法官以良好的职业保护。
一、法官职业保护的内涵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和任务是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法官职业保护是指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因此,法官职业保护的内涵,主要是指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通过在法院外部、内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保证和落实法官的职业权力、职业地位和职业素质。这些制度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利,法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二是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是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提高法官待遇,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四是保障法官的职业安全,实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险制度,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法官职业保护的现状
在法官权利保护方面,社会各界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当前中国法官的压力大,地位低,收入少。《法官法》至今已实施多年,但法官的职业保护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实践中,法官执业过程中困难重重。
(一)独立行使审判权无法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法官依法办案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但从基层法院的实际看,多数法院在审判权的行使上采取了一种“折衷”手段,即法官依法审判与领导审核把关相结合,这表面上看是对审判权的慎重行使,但实质上却是对法官依法办案的一种行政限制。裁判文书的自下而上签发即是对法官职权的一种行政化剥夺,也潜在地降低了法官的司法责任心,影响法官对审判权行使的严谨性。有这些因素的制约,法院要想不受任何干扰地独立开展审判工作绝非易事,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也难以保障。
(二)司法权受行政权的制约。受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中国传统诉讼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设置上按行政区域划分逐级设立,且各级法院的人事权现阶段主控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经费保障依赖于地方政府。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历程中,没有司法部门相对独立的人事管理机制与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法官实质性上的职业独立性便仅具有了法律概念上的意义,实在是令人担忧。根据笔者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人事任免、职级评定、人才选拔与交流等都受到地方相关部门不同程度的制约,法院作为具体的用人部门却没有实际上的用人选择权。
(三)法官职业待遇不高。法官法对法官的工资保险福利作了专门的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实际上是无法兑现的“水中月”。另外法官审判津贴是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对于那些连工资都无法保障的地区来说,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只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兑现。国家对法官素质的要求高于其它职业,而在收入方面却低于其它职业,两者的反差极易造成法官心理的不平衡。此外,法官的政治待遇普遍比行政部门低,基层法院的中层正职干了多年依然还是科员级。不少精英法官因法院待遇太低而转行去当律师等社会工作者,造成人才流失。法官流失在许多中西部地区较为严重,这些地区的法官原本就匮乏,现在更是雪上加霜。
(四)职业安全不容乐观。法院和法官处在社会矛盾的第一线。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逐年增加,有关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阻碍法官履行职务行为的事件也呈上升态势,法官承受着越来越大的职业压力和风险。此外,法官审判任务重工作压力大,超负荷的运转摧残着法官的健康,几年来,法官积劳成疾英年早逝的新闻屡见报端。在依法治国方略日益推进的今天,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解决者和社会正义的捍卫者,其自身安全和健康如何保障,却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难题。
三、建立“法官职业保护机制”的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发展,人民法院在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这就对法院的工作和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法院各项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目前各类案件量不断上升,各级法院承受的社会压力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尽快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是当务之急。但目前我国在对法官的职业保障方面远远跟不上形势的要求。从根本上说,提高司法能力仅仅要求法官从道德上自我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改革司法制度,确定法官的崇高地位,保障法官的独立性是保障司法不受社会压力影响的关键,具体包括:
1、法官职业安全保障。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作为社会各种纷争最终裁决者的法官已处在社会各种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漩涡之中,法官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一些地方当事人报复、围攻、故意伤害、甚至杀害法官的事件屡有发生。因此,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认真细致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把《法官法》关于法官享受保险待遇的规定落到实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2、法官职务保障。即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权,除非存在接受贿赂等妨害司法公正的事实,法官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依法作出的裁决不受追究,法官在案件评议中的言论不得加以追究,要把惩罚制度界定在能保证法官最大限度地独立思考和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内,以利于充分调动法官行使职权的主观能动性,保障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3、法官身份保障。法官职业保障的中心是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现司法公正。但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受到外界干涉、干预或干扰的现象屡有发生。实践中,要尊重法官的独立人格和职业权力,要理顺法官审判职务与行政职务的关系,要大力推行目前院长、庭长直接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案件的做法,全面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而受到责任追究,即只要法官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就应推定其已尽职而免除责任。以消除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后顾之忧,保证法官义无反顾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只有保障了职业权力,才能更好的树立和提升法官的职业地位。
4、法官经济待遇保障。法官职业在社会公众中有地位,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有足够的吸引力,使社会上的优秀人才愿意从事并长期从事法官工作。要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恐怕要涉及到提高法官素质、提高法官待遇等诸多问题。法官的物质待遇应当与其职业地位和特征相适应。西方国家的法官待遇相当优厚,使得法官职业成为人人向往的目标,自然也带动了法官整体素质的提升。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收入问题虽然作了规定,但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具体标准不同,且地方法院的法官待遇经费主要依赖地方财政。从全国的法官整体看,法官职业收入尚未进入高收入阶层行列。
总之,法官职业保护是一个普遍关心的热点话题,它既需要从理论上去探讨研究,更需要积极行动起来,发挥主观能动性。同时,也要清醒的认识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循序渐进,特别取决于各方面达成共识,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努力下,人民法官的职业保护一定会上一个崭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