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鹤壁中院刑二审判庭首次邀请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对靳风勤涉嫌故意杀人(未遂)一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被告人靳风勤2009年11月5日下午,因家务事与其公婆发生争吵,提出事先预备好的汽油泼到公婆居住的房屋内用打火机点燃,欲将公婆烧死,公婆二人在向外逃跑的过程中,二人脚部被大火烧伤。靳风勤于2009年11月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逮捕。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0年3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判处靳风勤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靳风勤以判刑过重为由,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现场,被告人靳风勤一再向法庭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请求法院给自己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当场与公婆下跪承认自己的过失,其公婆也提出不追究媳妇责任,请求法官从宽处理。考虑到案件特殊性,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和人民陪审团成员分别对案件进行评议。人民陪审团成员经过商议,一致认为:被告人靳风勤虽然主观上存在过错,但毕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又因其家中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和两个需要照顾的老人,法院应对其处以缓刑,这样一来可以照顾老人和孩子,而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意见出来后,合议庭经过研究,当庭采纳了人民陪审团的建议,当庭宣判,依法判处靳风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庭审结束后,人民陪审团成员高兴地说,法院尊重群众意见,让群众表决,充分体现了法律民主性,作为陪审团成员,感到自己责任重大,今后一定多学习法律,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为法院审判事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