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0日,被告人苏某某得知本市某物流公司运来30多箱五粮液酒,当日9时许,苏某某持他人的身份证到该物流公司冒充领货人将30多箱五粮液酒骗走,案发后,已追还被害人19件酒,被告人苏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
淇滨区法院刑庭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亲属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010年4月28日,淇滨区法院刑庭以诈骗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