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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原县委副书记宋庆根因贪污、受贿一审获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10-05-06 08:26:28


    5月1日,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对宋庆根贪污、受贿、单位受贿和妨害作证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宋庆根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庆根在1994至1996年任河南省人造板厂(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厂长期间,曾指使单位会计采用收入不入账、私自抽取借条、销毁入账凭证等方法,将75210元公款冲销其个人在财务上的借款。1994年9月份,西华县三建公司经理张建国因工程招投,给宋庆根送去人民币50000元;2006年3月份,太康县东申纺织有限公司经理陈留昌为感谢任太康县县委副书记的宋庆根,出资人民币4200元用于宋庆根及其妻港澳旅游开支。1997年5、6月份,任西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人造板厂党委书记的宋庆根伙同该厂厂长赵四海,在与四川东华机械厂谈判购买设备的过程中,向东华机械厂索要价值156000元的桑塔纳轿车,由宋庆根长期乘坐。2005年7月,西华县海森实业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人造板厂)董事长赵四海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因该厂工作人员王某作证,宋庆根便指使王某等人翻证,在遭到拒绝后,当年9月13日至22日,宋庆根的妻子及其亲属(均已判处刑罚)对王某进行打击报复,致使王某及其家人被迫迁往外地居住。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庆根采取打借条借出现金、用帐外收入冲抵借款把借条销毁的手段,将国有资产75210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河南省人造板厂作为国有企业,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宋庆根采取威胁方法指使证人翻供,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庆根未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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