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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搞抢劫、判死刑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08-10-23 14:05:55


    日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冒充警察抢劫、涉案金额达130余万元的被告人林某、韩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韩某伙同他人,先后在山东省济宁市、泰安市手持双管猎枪、自制手枪,身穿警服冒充警察,抢劫帕萨特轿车、奥迪A6轿车、尼桑天籁轿车各一辆,以及笔记本电脑、现金、手机等物品。2007年6月,被告人林某、韩某伙同他人,在河北省枣强县、河南省鹤壁市手持单管长枪、双管长枪,抢劫奥迪A6轿车两辆,以及现金、玉镯、手机等物。2006年11月20日夜,被告人林某、韩某伙同他人,在天津市北辰区盗窃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韩某冒充军警人员,多次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中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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