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刑事案件

鹤壁中院审结被告人姬海磊等重大伤害致死案件

  发布时间:2008-11-26 08:05:49


    近日,鹤壁中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姬海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秦玉龙有期徒刑四年、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刘付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4日1时许,在鹤壁市淇滨区打柴口村夜市“郑州”砂锅店,王某某在与姬海磊(男,21岁,初中肄业,无业。2005年7月5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鹤壁市山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四千元;200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秦玉龙(男,23岁,初中毕业,无业)、秦某(男,17岁,小学毕业,无业)等人同桌吃饭时,同为其主动结算饭费的李某某发生纠纷,后秦玉龙因言语不和与李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秦玉龙、秦某、姬海磊与李某某及其同伴李××、张某某发生厮打。厮打中,姬海磊持刀刺破李某某左下肺,引起血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构成重伤;刺破李××右肺及心脏上腔静脉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捅伤张某某左大腿及臀部,构成轻伤。在案件审理中,秦玉龙、秦建英及其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2007年11月4日中午,刘付惠明知姬海磊是参与斗殴的人员并已逃至外地,仍向姬海磊汇款一千元人民币,帮助其逃匿;同月8日、9日,刘付惠在进一步了解到姬海磊犯罪的严重后果后,仍在安阳市西城宾馆、梦园旅社帮助姬海磊逃匿。

    法院认为,被告人姬海磊、秦玉龙、秦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告人刘付惠明知姬海磊参与斗殴涉嫌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及在旅馆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姬海磊在共同犯罪中持刀连续伤害多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姬海磊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秦玉龙、秦某系从犯,对二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秦玉龙、秦某及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秦某犯罪时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秦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刑一庭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