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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出事故 新法温情护善意

  发布时间:2026-07-20 16:43:22



    同事亲友顺路无偿搭车,是生活中常见的善意互助行为,但一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极易引发赔偿纠纷。近期,鹤山区法院姬家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好意同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精准适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效平衡搭乘人与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厘清了司法裁判尺度,既不纵容驾驶过错,也不苛求善意助人者全额担责,传递司法温情,妥善解决纠纷。

    王某驾车从千里之外的外地返乡途中,搭载同事庞某等三人同行,每人收取300元费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庞某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全面核查案件事实,细致梳理事故成因、出行性质、过错程度等核心要点。经审理查明,本次搭乘行为属于非营运的善意搭乘,同时结合事故发生经过、驾驶人驾驶状态,确认驾驶人王某无主观故意及重大过失行为;其次,结合归乡路途过路费、油费、餐饮费等刚性支出,认为王某虽收取费用,但其金额与支出未形成实质对价,经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均认可对庞某的行为比照“好意同乘”情形进行认定。

    结合202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新规,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详细解读好意同乘的法律界定、新规适用依据及过错责任划分标准后,双方当事人充分理解法律规定、互谅互让,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庞某各项损失15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某主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该案得以圆满处理。

    好意同乘是友善互助的传统美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通过明确减责规则,为善意之举保驾护航,杜绝“好人吃亏”;但善意不等于免责,善意搭乘不能免除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基本义务。驾驶人和搭乘人要相互体谅、和睦相处,共同营造互助友善、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鹤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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