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子女责无旁贷的义务。近日,鹤山区法院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理念,以法律为准绳、以情理为纽带,成功执结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不仅有力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更化解了家庭成员间的多年积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年过八旬的吴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料自己的生活,其与妻子生育的六个子女因家庭矛盾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吴某将子女诉至鹤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六人支付赡养费。法院判决后,其他五个子女对老人轮流监护照料,吴某的长子不照料也未履行赡养费,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
因赡养费的执行与老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为让其早日拿到赡养费,执行干警迅速与吴某长子取得联系。在沟通过程中,以法律为尺、以亲情为桥,对吴某长子加以开导,告知其不赡养父母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要承担的后果。同时,用“乌鸦反哺”“寸草春晖”等典故进行教育感化,尽最大可能修复亲情。在执行干警用心用情的开导下,吴某长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以后会和其他五个子女轮流照顾老人,并支付养老院的费用。老人热泪盈眶,连连对在场的执行干警们表示感谢,至此本案执行终结。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赡养老人不仅为道德所不容,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下一步,鹤山区人民法院将不断加大涉民生权益案件执行力度,高度重视涉“三养”案件执行工作,依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与使命。
法院说法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赡养父母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更是一种家风家教的传承,反映的是个人的道德品行修养,亦是为自己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树立榜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