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歌法语 普法课堂】 淇县法院:判后发力促调解 当场履行化纷争 作者:淇县法院 覃浩铭 发布时间:2026-04-24 15:52:24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系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李某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35.9平方米。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9元收取,并对电梯费、照明费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自2018年4月起,李某长期拖欠物业费。其间,物业公司多次催缴,但一直未果。2026年2月,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相应违约金。
庭审中,李某提出物业服务质量不高等意见,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物业公司已履行基本物业服务义务,李某作为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经依法核算,法院确认李某应支付物业费、电梯费、照明费共计14341.76元。
对于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标准、欠费时间及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部分瑕疵,依法予以调整,按照年利率3%计算。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物业公司主要诉讼请求。
判后调解
判决送达后,李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但希望能够减轻部分负担、协商解决。承办法官抓住判后履行的有利时机,立即组织双方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李某释明,如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面临强制执行、信用受限等法律后果,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从减少执行成本、及时实现债权等角度出发,引导物业公司理性评估诉求,争取实质性解决纠纷。
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当场支付物业费13000元;物业公司自愿放弃全部违约金。
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场履行完毕,这起纠纷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就得到了彻底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当场清结”。
法官说法
本案的成功化解,充分体现了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积极成效。通过紧抓判后“黄金窗口期”,推动双方从“对抗”走向“和解”,既提升了生效裁判履行率,也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纸判决,定的是责任;一次调解,解的是心结。
下一步,法院将继续坚持“如我在诉”理念,做深做实判后释法、督促履行、调解和解等工作,努力把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解决在基层,为基层社会治理注入更多司法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责任编辑:郜梦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