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说法】“花甲之恋”分手 “爱情转账”该当如何? 作者:浚县法院 来贺 发布时间:2025-10-21 09:14:47
花甲老人网络识,互生情愫畅谈欢。
为表心意把账转,哪知不测风云事。
因故吵架把手分,要求返还钱无果。
一纸诉状告旧人,且看今日纠纷断。
案情回顾:2024年3月,65岁的李某与61岁的王某通过婚恋网站相识,2024年11月开始同居并协商结婚事宜。同居期间,李某将预购房款180000元转给王某进行保管,王某添置了生活必需品,王某在李某经营的小吃店工作但未取得报酬。2025年1月,二人因琐事发生剧烈争吵后各奔东西。经李某催要,王某返还李某90000元,但剩余款项一直未返还,李某诉至浚县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剩余款项9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同居生活协商结婚事宜期间,原告将180000元交由被告保管,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分居,原告作为案涉款项的所有权人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应予返还,综合考量原告交由被告保管款项的目的、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被告已返还款项数额及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小吃店工作未取得报酬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被告返还原告55000元并赔偿因原告催要后仍未返还的资金占用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应不应该返还,需要对该转账的金额、性质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司法实践中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特殊含义转账。对于情侣之间的“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在赠与完成后,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
2.小额转账。对于情侣之间数额较小、未超过日常生活消费的转账,一般不予返还,“小额”的界定,应结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双方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3.大额转账。对于情侣之间明显超过日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转账,要明确该转账的实际意图,司法实践中常见情侣之间有彩礼款、预购房款等大额转账情况,此时便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转账的性质后,适当返还或全部返还。
4.工资款。情侣之间常常出现一方的工资交由另一方保管的情况,因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应属个人所有,此时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一方要求返还,另一方应予返还,但也需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日常生活消费等情况。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责任编辑:郜梦佳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