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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雇员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 雇主赔偿后能否向雇员追偿

  发布时间:2025-09-09 15:23:54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次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近日,浚县法院屯子法庭审结一起雇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受伤,雇主担责后向雇员追偿的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白某某经营一家牛羊肉店。2023年10月,被告王某某开始在原告处工作,负责货物配送。2024年1月,被告王某某驾驶原告所有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给原告指派的地方送货途中,与同向步行的行人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狄某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狄某某无责任。狄某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白某某作为雇主赔偿狄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现白某某起诉至浚县法院向王某某追偿。

    法院判决:原告白某某雇佣被告王某某作为送货员从事货物配送工作,在明知被告王某某持有的是C1驾驶证、未持有D证的情况下,却向被告提供需要持有D证才能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作为运输工具,未向被告提供合适的、投有保险的运输工具,具有重大过错。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王某某承担的全部责任本质上是自身未尽到一般性的谨慎注意义务与原告白某某未提供合适运输工具的混合责任,不应认定王某某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查明的事实,能够排除王某某故意碰撞狄某某的情形。故原告白某某诉请向被告王某某行使追偿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说法:一般情况下,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是无法向雇员追偿的,除非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后果。故意是指主观上存在故意,主动造成损害后果。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明显没有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存在严重的疏忽或轻率行为。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判断雇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重要参考,但并非唯一依据,应均衡考虑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事故具体情形和行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综合判断。本案中,雇员王某某驾驶车辆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案外人属于行人,交警部门在行人与机动车驾驶者的地位基础上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符合雇主可以追偿的情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责任编辑:郜梦佳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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