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存在公民代理现象,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公民代理存在着诸多弊病,应当对此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规范,主要表现在:1、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为牟取不当利益恶意挑讼,挑动当事人上访、缠讼,为取得胜诉,不折手段;2、故意割裂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纽带联系,打着向法院“活动”的名义,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费用,败坏法官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3、法律素养不高,难以正确履行代理职责,事后当事人往往投诉无门等等。
公民代理存在的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代理的制度规范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虽然各地也出台过一些通知性文件,但是缺乏权威性;二是法院在审查公民代理资格方面积极性不高,审查流于形式;三是对恶意挑动当事人上访、缠讼,抵毁法院形象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强。
为此,笔者建议:首先应当完善法律对于公民代理的制度规范,吸收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出台一些具有操作性强的规范;其次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加强审查程序,如授权委托书尤其是授权代理权限,当事人应当着法官的面填写,如是非亲属公民代理,应当提交免费代理协议,代理权限中如有代领执行款项更应谨慎审查核实;第三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诉讼程序、法院收费标准等事项,对借向法官送礼的名义收取当事人高额活动费用的,挑动当事人上访、缠讼的,法院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消灭“法律掮客”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