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滨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刘某明知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了非法获利,在鹤壁市浚县、淇滨区两次将自己的6张银行卡、手机等提供给上线使用,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统计,被告人刘某提供的银行卡转入资金共计365362元,已查实被骗资金42900元,刘某非法获利1150元。
2021年7月2日,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手机卡、银行卡也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工具。此案也警示社会公众,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不仅不能赚快钱,反而会让自己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让自己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受到法律制裁,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