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06民初4号
本院于 2025 年 4 月 8 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鹤壁市人 民检察院与被告王振力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益诉讼起诉人鹤壁市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振力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二、判令被告王振力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王振力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振力承诺不再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
二、被告王振力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具体内容为:我叫王振力,由于本人法律意识浅薄,为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现通过媒体诚恳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特此道歉。上述道歉声明内容已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审核同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将该调解协议予以公告。如对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效力。
联系人:韩如月 民一庭法官助理
联系电话:0392-3380776
联系地址:鹤壁市淇滨区鹤煤大道69 号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调解协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