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是否支持“假一赔十”?法院明确表示,保护权益不等于纵容权益滥用!
【基本案情】被告王某在浚县经营一家烟酒店,2023年4月16日原告刘某在被告处购买黑色颗粒保健品一瓶,打开口服一粒。次日又在被告处购买其他品牌保健品一盒,同月19日通过微信再次购买了保健品一瓶,原告刘某付款后被告王某使用顺丰快递发货。后两盒原告均未拆封,上述产品共花费555元。原告刘某将被告王某诉至浚县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法院判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即买受人获得商品价款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属于消费者。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检索,发现原告刘某有多起类似案件,可以认定原告刘某具有丰富的网络购物经验且对食品安全关注度较高,其应该对涉案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明知的,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可能,因而其行为是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和初衷,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且综合考虑王某在销售产品后及时找回所销售产品,并向相关部门反映,降低损害的行为,故对原告刘某的“退一赔十”的诉求不予支持。本案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555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合理维权。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比如“知假打假”。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作为消费者维权的同时,要厘清“合理维权”与“恶意索赔”的界限。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