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民商事案件

【我为群众办实事】调纷争于细微处 解心结在情理间

  发布时间:2025-04-23 09:38:09


    4月18日,浚县法院法官张晶晶成功调解两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案件一:因公司辞退员工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

    2024年8月起,贾某在乙家庭服务公司担任店长,从事管理工作,双方约定贾某的月工资为4500元加提成和奖金。2024年12月,乙家庭服务公司老板因对原告贾某工作业绩不满意告知贾某回家休息,后贾某离岗。乙家庭服务公司未支付贾某2024年11月、12月工资。原、被告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贾某不服仲裁裁决书,诉至浚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法官在庭前与庭审中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乙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当庭向原告贾某支付工资等共计16000元。

    案件二:工作时员工不慎骨折,因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

    2023年9月起,李某到丙纺织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丙纺织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8月25日,李某在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同月24日,李某向丙纺织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丙纺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诉至浚县人民法院。考虑到李某的实际情况,若能以调解的方式处理,不仅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有利于劳动者尽快取得报酬。经过张法官多次耐心劝导,情理与法理双管齐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丙纺织公司同意支付李某工伤赔偿金共计120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面对劳动争议案件,一纸判决书虽能明辨是非,但未必能彻底化解矛盾,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通过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结合实际,跳出判决思维,寻求他解,力求将案件在守住法律底线的基础上,达到情与法的融合,真正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一揽子化解”。

责任编辑:郜梦佳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