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行调解?
先行调解是在案件登记立案后、开庭审理前,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法律规定的7日或者15日的调解期限内,由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自行开展的先行调解,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开展的先行调解工作。开展先行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有力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年底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立案登记制改革不动摇,要求在登记立案后对适宜委托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转入审理程序前,可以由立案庭法官或者法院委托的调解员或调解组织调解。该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此,为落实意见精神,实现降本增效,山城区法院利用先行调解机制成功化解矛盾纠纷。截至2025年3月31日,共依托先行调解机制,制作先行调解类结案文书共计45件,并于3月28日发出首例和第二例民特(调)字裁定书。
基本案情
河南某保安服务公司与鹤壁某公司前后签订两份保安服务合同,鹤壁某公司要求于2023年3月解除合同关系,但仍有11个月的服务费用未支付,合计金额2万余元。经多次协商追要未果,2025年3月26日,河南某保安服务公司向山城区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鹤壁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和利息、违约金。
先行调解
案件受理后,山城区法院立案庭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关系明确,适宜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转入先行调解程序。立案庭工作人员围绕双方主要诉求,本着“自愿、合法、灵活、高效”的原则,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的充分沟通,2025年3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鹤壁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全部服务费用,原告河南某保安服务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025年3月28日,依照当事人申请,山城区法院就该案件发出首例民特(调)字裁定书。从收到诉状到发出文书,全程用时仅三日,山城区法院再次迈出了推行先行调解工作又快又稳的一步。
下一步,山城区法院将进一步探索先行调解的制度优势,积极发挥先行调解力量,坚持“如我在诉”理念,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为辖区社会稳定和谐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