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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5-02-24 15:01:30


    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7月,关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鹤壁市山城区某路段与张某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关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后双方协商未果,2024年11月1日,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关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根据涉案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及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了原告诉求的合理数额,明确了因关某某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相应损失应先行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并向各方当事人释明。案件在开庭审理中,承办法官向各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最终原告张某某主动降低诉求金额,双方就此达成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并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额的合理性。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涉案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体现了公平原则及效率原则,既保障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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