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刑事案件

【平安建设】交通安全无小事 浚县法院发布危险驾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27 14:53:40


    案例一:醉驾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8月,张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浚县王庄镇西枣林村向西行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张某拒不配合。随后,公安机关将张某带至浚县人民医院进行强制抽血检查。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 260.53mg/100ml。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罚情节,决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典型意义: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发现前方公安机关正在依法设卡检查时弃车逃跑,被拦截后仍拒不配合调查的行为属于逃避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交通管理部门查酒驾系职责所在,同时也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是每个驾驶人的义务。个别人心存侥幸心理,不仅采取驾车或弃车逃跑、提前掉头或拐弯、拒不配合吹气或抽血检测,还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公然挑衅执法,这样不但不能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还有可能造成人民群众或执法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受到更严厉的惩处。

    

    案例二: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2024年1月,被告人寿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沿 S305省道自东向西行驶时,先后与沿该道路同向行驶的裴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和杜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又撞到马路北侧花池,致使花池砖块撞到申甲停放在旁边的小型轿车,造成四轮电动车驾驶员裴某、乘坐人申乙及三轮电动车驾驶员杜某受伤、四车损坏的后果。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寿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裴某及申乙、杜某、申甲不承担责任。经鉴定,寿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48mg/100mL,其驾驶的轿车在事发时(制动前)行驶速度约为166km/h,而该路段限速70km/h;裴某、赵某、杜某本次损伤综合评定分别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寿某前往医院看望伤者,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寿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与多人发生碰撞,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寿某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典型意义:《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行为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寿某酒后驾车碰撞多人,致三人以上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虽具有自首的情节,但法院仍未对其适用缓刑。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酒后驾车对自己、他人甚至公共安全都会造成严重危害,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最终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案例三:校车严重超员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2024 年5月,被告人郑某驾驶中型专用校车从事校车接送业务,行驶至浚县小河镇大碾村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核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36人,超员17人,超过额定成员89%。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从事校车接送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郑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决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校车安全无小事,“图方便”“挤一挤也没事”的想法千万不能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关系较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即是群死群伤,后果不堪设想。实践中,有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人员,为追求利润,无视额定乘员数量,任意超员,进而发生大量触目惊心的事故。本案为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敲响了一记警钟,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严格校车管理,加强对司机的安全驾驶培训,遵守交通规则,保障学生安全。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