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人冯某盗窃案件。
2023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佩戴口罩、手套,手持电筒进入被害人郭某家中欲实施盗窃行为,冯某在发现门口餐桌上的监控视频后,遂右手捂脸仓皇离开案发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该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盗窃犯罪是传统的犯罪,一般盗窃数额需达到2000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窃取到物品也是能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是不需要数额达到较大要求的。换句话说,出现上述情形,即使未窃取到任何财物也是构成盗窃罪的。这几种行为严重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并对群众人身安全形成一定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上述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受“数额较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