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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恋爱期间保管对方的财物,应否返还?

  发布时间:2024-11-25 09:22:24


    近日,浚县法院新镇法庭审理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返还5.3万元。经法庭判后答疑和督促履行,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履行了款项。

    基本案情:李某与刘某原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刘某不慎泄露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为防止资金被盗用,经过商议,刘某决定将自己银行卡中的20万元转至李某的银行账户,由李某代为保管。后二人发生矛盾分手,刘某多次与李某进行沟通,但李某仅返还了部分款项,对剩余的5.3万元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不返还,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保管合同纠纷。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本案中,刘某与李某恋爱期间将个人存款交由李某保管,虽然两人在此期间有其他经济往来或消费支出,但就该笔款项财产所有权并未改变,仍属刘某所有,故刘某要求李某返还款项5.3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近年来,情侣因恋爱时经济往来产生的纠纷逐年增加。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存在借贷、赠与、保管、消费等诸多法律关系的可能,作为款项的转出方,负有举证义务,故即便是恋人也有必要在发生大额经济往来时签订书面协议或进行备注。作为成年人,也要平衡好感情生活与钱物之间的关系,尊重彼此对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利,互相理解,避免陷入钱财纠葛的泥潭,恋爱关系才能行稳致远。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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