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甲均系再婚,再婚前育有子女,双方于2017年登记结婚后,婚生女王某于2018年出生,2019年李某与王某甲在淇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王某由李某直接抚养,王某甲不支付抚养费。此后王某因上学支出增加,要求王某甲支付抚养费。王某甲坚持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同意补之前的抚养费,也不同意出之后的抚养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裁判结果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甲离婚时,协议约定王某由其母亲李某抚养,王某甲不支付抚养费,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对王某要求王某甲支付2019年8月至2024年7月期间抚养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李某与王某甲离婚已五年,王某的学习教育、生活支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均发生变化,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子女可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合理数额的法律规定,王某要求被告从2024年8月起支付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王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被告还有其他子女需要抚养等因素,本院认为由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为宜。
法官说法
子女对父母享有法定的抚养费请求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关系的结束,也不意味着夫妻任何一方对孩子不再承担抚养义务。既为人父母,就需要承担对孩子的养育责任。孩子的茁壮成长,既需要稳定的物质保障,也需要父母双方给予陪伴与关爱。希望父母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