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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诉前诉中两调解 顺利为企把纷解

  发布时间:2024-10-15 16:11:34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淇县法院成功利用诉前诉中两次调解,为当事人成功化解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1日,淇县某商贸公司与某水泥公司签订《炉渣堆场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商贸公司为水泥公司提供发电院内炉渣倒运、覆盖、装车、卫生清扫等服务,合同签订后,淇县某商贸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某水泥公司未及时给付各项服务费用,致使淇县某商贸公司在2023年8月21日向某水泥公司书面提出《炉渣堆场服务终止协议通知》,某水泥公司对终止合同也予以认可,经双方结算,某水泥公司欠淇县某商贸公司的服务费34万元,同时淇县某商贸公司已将所欠服务费的税票全部提交给某水泥公司,后经淇县某商贸公司催要某水泥公司支付服务费10万元,剩余24万元尚未支付,淇县某商贸公司向淇县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

    诉前第一次调解:淇县法院收到案件后,对案情进行分析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考虑到涉案双方都是企业,双方之间争议并不大,如能通过调解促进纠纷化解,不仅能降低企业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还能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以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承办调解员收到案件后及时联系到被告水泥公司,并深入了解案情。“这两年大环境不好,水泥厂效益确实比较差,利润比之前下降很多,目前公司资金确实周转不开,不然也不会欠账”,水泥厂负责人面对法院调解员,诉说了企业的难处。原告商贸公司也表示理解被告,如果答应还钱也会作出适当让步。最后双方达成口头调解意见,被告当场支付3万元,原告不再要求一次性支付所有欠款及利息,剩余欠款之后每月支付3万元直至还清为止,原告撤诉。

    诉中第二次调解:但后续由于被告水泥厂未按时支付欠款,淇县某商贸公司再次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欠款21万元,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了解到原被告已经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和解意见,只是未出具调解书,于是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面对面”调解方式再次共同商议解决方案。“双方之间坐在一块再说说,之前都达成过一致意见,还是希望能协商解决这起纠纷,不仅有利公司形象,也能避免诉讼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对你们咱们来说可是‘双赢’。”最终在法官耐心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书面调解意见,并由法院为双方出具调解书,成功解决本次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分期偿还欠款,既保证了原告权利的实现,又能给被告一定的缓冲时间,实现了双赢的效果。淇县法院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以“如我在诉”的要求做好司法审判工作,善用调解这个“东方智慧”,将调解适用诉讼全过程,以最有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化解涉企矛盾纠纷,以精准的司法“力度”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增添更多“温度”。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淇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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