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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歌法语 普法课堂】幼童田间玩耍触电受伤,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4-08-21 15:08:57


    2023年3月10日,辰辰随同家人到淇县某村参加活动,在前往过程中,辰辰在田边玩耍时,不慎触碰到了田间机井的裸露电线,导致被电击。事故发生后,辰辰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随后,辰辰的父母将某村委会和供电公司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辰辰外伤导致“双手电击伤”,导致手功能部分丧失,其损伤致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等。

    辰辰的父母诉称:案涉机井由被告供电公司负责供电和检查,由被告某村委会进行管护,因二被告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原告损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村委会辩称:1、供电公司或实际侵权人(当时浇地的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水井的电线安装和日常管理,是由供电公司负责。2、父母二人作为孩子的看管人,是完全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但根本没有尽到看管、保护的义务,才导致孩子触电受伤。作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供电公司辩称:1、涉案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并非被告供电公司,而是某村委会,因此被告供电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供电公司并非涉案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管理人,不存在监督、检查等管理义务。3、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村委会和供电公司谁是案涉电力设备的管护人员,辰辰的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

    首先,某村委会和供电公司谁应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某村委会与被告供电公司曾签订《低压非居民供用电合同》,明确约定用电地址淇县某村,用电性质农业排灌用电。案涉机井上写明管护单位为某村委会。事故发生时,被告某村委会作为案涉农田低压灌溉机井的管护单位,疏于对设备的维护管理,对机井上出现带电裸露电线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对辰辰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不属于案涉机井的管护单位,所以对辰辰的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辰辰和其监护人是否有责任?辰辰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更需要成年家属的看管,辰辰的随行人员未尽到看护责任,在电线裸露明显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辰辰在机井周围玩耍的危险性,因此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某村委会对辰辰受伤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辰辰及其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判决下发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带未成年人出门进行户外活动时,一定要让未成年人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活动,并要教导未成年人远离变电站、路边垂落的电线电缆、路灯、广告灯箱等可能发生触电具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同时相关责任部门也应在危险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做好日常的管护工作,筑好安全屏障,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淇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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