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民商事案件

【优化营商环境】拖欠货款拒还款 法院判决支付

  发布时间:2024-08-01 10:52:21


    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王某系被告鹤壁某公司员工,经被告王某联系,2021年4月份至2021年9月份期间原告鹤壁某设备厂为被告鹤壁某公司销售、安装及更换风阀、管道风机等设备。在此期间原告分4次出售给被告鹤壁某公司共计价值53355元的货物,被告支付30000元货款后,剩余23355元货款至今未支付,原告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鹤壁某设备厂向被告鹤壁某公司销售、安装及更换设备,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被告鹤壁某公司应向原告鹤壁某设备厂支付货款。经原告催要,被告鹤壁某公司通过被告王某支付原告30000元货款后,剩余货款23355元至今未予支付,对此被告鹤壁某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鹤壁某公司支付货款2335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王某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系被告鹤壁某公司员工,原告认可被告王某负责对外采购工作,被告王某与原告对接、支付货款、承诺还款时间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纠纷是当前常见的一种纠纷,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尽可能落实好书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应保留好送货单、收货单、发票、欠条等相关证据,以免发生纠纷时造成维权困难。

    近年来,淇滨区法院始终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创新优化助商护企举措,用心打造公平、透明、优质的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温度的司法保障,有效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