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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 “引流”办贷款?把自己“引”入监牢!

  发布时间:2024-08-01 10:40:57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组织多名人员,为赚取钱财,根据诈骗上线(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的人员)提供的话术、电话号码、微信二维码等,使用办理的大量手机卡,冒充“百度有钱花”等贷款平台客服人员,给上线提供的通讯号码打电话,谎称对方在其冒充的平台上有贷款额度,引诱对方产生贷款的念头,再以一对一指导贷款操作为由,推荐对方添加上线推送的客服微信号,供诈骗团伙实施精准诈骗。每骗取一人成功添加上线提供的客服微信号,该犯罪团伙获得一定的费用。被害人在添加上微信申请办理贷款事宜后,诈骗团伙以贷款需充值会员、系统故障、账号输入错误、账户冻结需解冻等各种理由,诱导被害人向其提供的账户转账,诈骗被害人钱款,导致9名被害人被骗515157元。

    2021年1月底至3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等人接手了被告人杨某某的诈骗窝点,组织组长贾某某、郭某某,队员李某、姚某某、牛某某等人在其上线杨某某、王某某及其上线的技术支持、精准指导下,办理大量手机卡、冒充“百度有钱花”“蚂蚁微贷”“平安好贷”“京东金融”等贷款平台客服人员,根据话术给上线提供的通讯号码拨打电话,诱骗对方添加上线推送的客服微信号,供诈骗团伙实施精准诈骗。同样,每骗取一人成功添加微信,该团伙获得不等的费用报酬。在被害人添加指定微信后,诈骗团伙以贷款需充值会员等同样理由诱导被害人转款,导致20名被害人被骗58497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郭某某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行为,仍组织多人虚构贷款平台客服人员的身份,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拨打诈骗电话,为他人实施精准诈骗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其余团伙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持续高发。“引流”是电信诈骗“基本盘”的“前端服务”行为,犯罪分子通过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完成实施诈骗的“引流”任务,再由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引流”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没有“引流”,就没有精准地实施诈骗,其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淇县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全链条打击方针,依法从严从快审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持续开展各类防止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持续营造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良好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淇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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